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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5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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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概念及级别
【导读】
在城市规模有限的背景下,我国大城市已从增量时代进入存量时代,这也意味着,城市更新将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增长点,城市更新是城市功能的重新定位,也是城市动能的重新发现
城市更新概念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办法细则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综合整治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外立面改造图片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住宅类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不加建附属设施

·工业项目综合整治,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功能改变类——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使用功能

增加产业升级空间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内部改造,改变建筑功能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拆除重建类——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拆除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的年度计划实施

旧有村落

·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村民)

·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开发商)

·合作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

新的城市形象

城市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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