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几年,城市更新项目并不少,但推进慢、纠纷多、周期长、可持续性弱,几乎是各地共同的“老毛病”。
进入 2025—2026 年,一个明显变化出现了:城市更新从“政策倡导”转向“条例立法”,地方开始用法律工具系统性补漏洞、降摩擦、稳预期。
这些条例,究竟在解决什么老难题?
1 老难题
在不少项目中,政府、平台公司、原产权人、实施主体角色交叉,出现“谁主导、谁兜底、谁担责”不清的情况,项目一旦卡壳,责任难以落位。
2 立法回应
通过条例明确三层分工:
政府:规划统筹、公共利益边界、程序监管
实施主体(多为国企平台或依法选定主体):投融资、建设、运营
权利人:依法协商参与,而非无限博弈
→ 本质是在把“行政推动”变成“制度分工”。
3 对应立法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多次修订,持续作为全国制度样本)
《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老难题
更新收益如何分?增值部分归谁?公共配建谁出钱?
过去高度依赖“一事一议”,不确定性极高。
2 立法回应
条例层面普遍明确:
公共利益事项优先(公共设施、保障性住房等)
划清可市场化收益与不可分配部分
用规则替代谈判,减少博弈空间
→ 解决的是收益预期失锚的问题。
3 对应立法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明确公共配建与利益平衡原则)
《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首次系统写入“更新收益统筹”)
1 老难题
“少数不同意者”反复抬价,导致多数人被绑架;项目谈 5–10 年并不少见。
2 立法回应
通过法定程序压缩协商不确定性:
明确协商比例与条件
引入听证、公示、期限约束
将协商从“无限拉锯”变为“有限程序”
→不是取消协商,而是把协商纳入时间和程序的笼子。
3 对应立法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协商比例+程序约束最为成熟)
《安阳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协商、表决与实施衔接)
1 老难题
规划改一次、用地调一次、审批跑一轮,更新项目制度摩擦极高。
2 立法回应
条例或配套制度推动:
“更新单元制”“片区统筹”
规划—土地—建设的一体化衔接
→ 本质是为更新项目降低制度摩擦成本。
3 对应制度文件(条例 + 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更新单元制)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虽非条例,但与立法逻辑一致)
很多城市已经意识到:
没有立法的城市更新,只能靠意愿;
条例解决的不是“某一个项目”,而是三类长期问题:
地方政府:如何从“推动者”转向“规则制定者”
国企平台:如何从“项目公司”转向“长期更新主体”
社会资本:如何判断是否“值得等、敢不敢投”
城市更新条例密集出台,并不意味着项目会立刻变快、变容易。
未来的分化,不在有没有项目,而在谁先理解条例、用好条例,谁就先进入下一阶段。
有立法的城市更新,才能形成长期预期。
但它意味着:城市更新,正在从“拼关系、拼耐心”,走向“拼制度、拼理解深度”。